(一).問:1.法拍屋的應買公告是不是代表直接可以以底價向法院購買此拍賣物?答:可以。
不用投標,直接具狀購買之特別拍賣程序法院拍賣通常以投標的方式為之,但為顧及拍賣案件如果繼續減價拍賣,會損害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為加速疏解各地方法院的案件量去化,乃參考日本民事執行規則第五十一條「特別賣卻」之立法例,使應買人以不用投標之方式,向執行法院直接具狀應買不動產,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正式公佈施行;後因無法真正有效的去化案件量,乃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再次修訂強制執行法,規定為案件經二次減價拍賣(即第三次拍賣)後仍未拍定之不動產,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表示。
何謂特別拍賣程序?
所謂特別拍賣是指拍賣標的物經二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後(即第三次拍賣),有再行拍賣之原因時,執行法院乃公告三個月內有意願購買該案件之應買人,得於公告三個月之期間內,依原條件直接向執行法院具狀應買該不動產之程序。
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
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
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簡單的說,拍賣案件在第三次拍賣無人投標而流標後,執行法院會將該案件公告三個月;在公告三個月的期間內,投標人若有意願購買該案件,可依第三次拍賣流標時的條件直接向執行法院具狀應買該不動產。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四項規定:「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或為承受之表示時,如不動產之價格已上漲,且債權人或債務人表示反對,執行法院應不准應買或承受。
」(二).問:2.拍賣物是不是達4次流標.才會以應買公告方式讓民眾購買?答:不是達4次流標,而是在第3拍投標後,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表示。
在特別拍賣程序中應買的價格如何取決?
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前段表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公告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或承受之表示。
」由此即可得知其價格之取決,是依原定之拍賣條件與價格即可應買。
若在應買期間內有多人同時具狀應買,何人可優先買受?
依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司法院第三十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所討論之法律問題為:「如同時有多數人為應買之表示,何者優先承買?
」其結論採甲說,即參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通知應買人到院,以願增加金額最高者,准其買受,如應買人均不願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承買人。
」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指出,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究竟債權人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之時點自何時開始起算?
依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司法院第三十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所研究後之結論採乙說,即六個月期間(現改為三個月)應自公告翌日起算。
應買人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方可准許其應買人買受;究其執行法院是否受債權人及債務人意思之拘束?
依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司法院第三十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所討論之法律問題為:「如於公告應買期間有人表示願受,條文規定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後許其買受,執行法院是否受債權人及債務人意思之拘束?
是否能不許其買受?
」其結論為:「如於公告應買期間有人表示願買受,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該債權人之意見,只供參考之性質,並無拘束力。
惟債權人及債務人如均同意按原定拍賣條件出賣時,執行法院應無不許買受人買受之理。
」由以上之結論即可得知,就算債務人或債權人不同意由應買人買受,也只是供參考性質,對於執行法院並無拘束力。
(89年抗字第 2402 號裁判參照)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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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每件應買公告的法拍屋情形不同有的是因為"不點交"才會跑到應買公告去所以我建議你可以直接打電話去法院看是那一股查封的(通常法拍公告上就有)打去轉那一股的書記官跟他直接問清楚就可以了
您好!1.應買案件就是以底價承買沒錯,不用加價也不能減價!2.法拍案件經3次流標就會到應買階段,通常應買期間為三個月,到期後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提前結束,才會再折價進入第4拍!3.應買案件一樣會公告保證金金額(一般為2成),其餘銀行可代墊,但還是請先拿案件給銀行估過比較好!最後提省一下,應買案件是先到先得,所以若是喜歡的案件,動作可能要快些才行!祝標購順利!
您好:據我所知!標到機會不大喔!因為有很多"黑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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