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十三條寫的很清楚是「產假之停止工作期間」,所以如果還沒開始請產假,並不包含在內。
只能說老闆資遣孕婦實在沒有良心,但假如公司就真的經營不下去那也是沒有辦法的事。
被資遣要注意是資遣條件合不合法,資遣費的計算,有沒有給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等等等,許多問題,無法在沒有案情下回覆你,詳情可寫信來問。
勞基法.......................................................................................第 26 條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
第 25 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
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27 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 50 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 51 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十條指的就是產婦待產前後,五十九條為職災簡單來說,孕婦於分娩前後,是不得資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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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寫真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117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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