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三角貿易的問題?麻煩各位提供意見。外匯管理條例 急..急..請問三角貿易的問題?麻煩各位提供意見。
請問國內甲客戶向我們公司購貨,指定出口至甲公司國外的丙客戶,是否適用零稅率? 是否有相關函釋令可提供,麻煩您了,TKS!
要問問題時,請加註,那裡出口...????條件:台灣出貨, 甲公司下單給 你, 而你出口給國外丙公司1.)你們開應稅發票給甲公司, 出口至國外,是貨出口至國外.但出口報關應用甲公司名義.除非甲公司委請用你們的名義出口.那就是另一種做法.出口報關金額,應是甲公司的銷售金額. 如你們代為報關,使用你們的名義,那你們還要另開一張應稅發票,代付款-出口費用,將你們出口的費用,轉回給甲公司.你們才不會多繳費用,除非你們報價本來就有含出口費用)條件: 海外出口,沒有經由台灣報關出口.更簡單....不用申報401中的零稅率,因非屬國內營業收入,401(零稅率)不管,但你就要做佣金收入(年底營所稅,管). 依甲公司的匯入款(支付)金額,扣除你給工廠的匯(支)出金額,就是你的佣金收入部份.而所產生的海外報關費用(會有DEBIT NOTE及付款單據),就給單據給會計(師)做銷貨費用支出即可.九十四年起三角貿易如不經通關程序屬買賣行為者,不得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貨物以不經通關程序進口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或委由第三國供應商逕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即一般所稱三角貿易,該營業人為居間仲介抑或買賣貨物,應有不同列帳及營業稅申報方式。
該局說明,營業人從事外銷貨物及勞務可分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退稅。
而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收取該國外客戶開來信用狀,洽由辦理外匯銀行另行開立信用狀,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如該營業人只是單純居間仲介也就是不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係屬提供勞務,可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以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並依照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如果是由營業人與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而且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可以按進銷貨列帳方式處理,但因只是買賣貨物的行為,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按營業稅法第四條規定不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也就不屬於我國營業稅的課稅範圍,亦即銷售額免予列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但應帳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接受國外客戶A訂購貨物($100),轉向第三國供應商B訂貨($80),貨物以不經通關程序進口即轉運國外客戶,或者委由第三國供應商B直接對國外客戶交貨,如果甲公司只是單純居間仲介,甲公司可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20($100-$80),以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並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如甲公司與國外客戶A及第三國供應商B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列帳方式按進銷貨(進貨$80,銷貨$100)處理,但因為這是買賣貨物的行為,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銷貨$100不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但應帳列銷貨收入。
-from臺北市國稅局有人身保險+進出口+貿易會計,請與我連絡.人身保險是主業,進出口是實質經驗....
參考資料
我自個+國稅局資料
其實這種不稱為三角貿易,這種應該稱為合作外銷,(出口的稅率本來就是零稅率,但是還是要開發票報列的).1.代辦出口只是你要注意若是用貴公司的名義出口,丙公司的貨款就是要匯回來給貴公司.賣甲方的錢扣掉丙方的匯入款差額,用佣金支付給甲方(甲方開佣金發票給貴公司 )2.由對方直接出口 (介紹給他報關行及FORWARDER就好)若我是甲公司,我會選擇第2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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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90803963 外匯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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