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拍賣網 賣屋或賣房子的寶貴經驗之分享 (慘痛的教訓) ~~ 大家好! 我想大部分的人於一生中能有賣房子的機會不多(或許也只有一次..除非是有錢人或投資客..), 所以如何能夠賣得好價格, 而且是安全的完成交易(上百,甚至是上千萬的交易金額),就成了相當重要的一件事.....個人曾經因為某知名房仲公司的不肖仲介人員之誤導而導致高額損失, 故此針對交由仲介賣屋之過程, 提供以下經驗的分享:1. 除非是房子座落地點不佳, 或是急著賣屋; 建議不要輕易的與仲介簽署"專任委 託銷售合約", 因為專任約是有明訂罰則與違約金額, 一不小心就可能成了某些 不肖仲介要脅違約賠償或打官司的"依據"!2. 若是自認所要賣的房屋地點OK , 或是不急著賣屋, 則建議簽署"一般委託合 約"即可, 因為一般約是仲介與屋主均可自售, 不會像專任約必須全權委由仲介 銷售, 而喪失的賣屋的主動權!3. 無論是仲介的"專任委託銷售合約"或"一般委託銷售合約", 切記!! 一定要行使合 約審閱權(法定有三天的審閱期), 不要因為仲介的呼巄或是隨便帶過就馬上當場 簽約, 因為這種定型化契約的內容都是由仲介公司所制定, 想當然爾 其條文大 多是有利於仲介公司自己的!! 一定要仔細的將合約內容看過之後再決定是否要 簽約, 若是有任何疑問或不解之處, 一定要提出來, 甚至是要求在該合約的"其他 事項"中白紙黑字的予以寫上註明(並要求雙方簽名蓋章)!!4. 請注意!! 部份房仲公司的"一般委託銷售合約"條文中, 有特別註明"甲方(賣方) 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之專任委託合約"; 但問題 是這種限制已與一般約的精神相違背且自相矛盾的(一般約是仲介與屋主均可自 售), 也與內政部於92年6月26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5號公告修正 所頒訂 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的簽約注意事項 第三條有所不同!!, 若原先簽定 一般約的仲介不積極賣屋, 而使得屋主轉由其他仲介的專任委託銷售賣屋時, 則 原先簽訂一般約的仲介就可能依此指控屋主違約, 即便是一般約並無明訂的罰則 或違約金, 但少數仲介仍會依此"騷擾", 甚至是要脅上法院等等!!5. 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簽約注意事項 第三條內容 如下:  有關委託銷售契約書之性質: 目前國內仲介業所使用之委託契約書有兩種,即 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及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如屬專任銷售委託則有 ”在委託 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 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 之規定,反之,則屬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6. 部份仲介公司的一般委託銷售合約條文內容, 甚至訂定的與專任委託銷售合約 幾乎相同, 有所謂的罰則與違約金額(若屋主自售之情況下就可能有所謂的違約 與罰則問題), 所以這也是為何建議一定要行使合約審閱權!! => 不要被呼巄了!!7. 若與仲介簽定"一般委託銷售合約", 則建議可加註以下的條文(雙方須簽名蓋章): a. 本合約不受"甲方(賣方)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 之專任委託合約" 之限制! => 這是針對有此條文之房仲公司!!   b. 若本案件由甲方(賣方)自售或委由其他不動產經紀業完成銷售, 乙方(仲介公   司) 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賣方)給付任何費用!! =>這點相當重要, 因為少數仲介會因為賣不到您的房子, 而要求給付所謂的    作業費(如車馬費,人事費,廣告費等.....), 甚至是威脅,騷擾...  c. 在尚未收取斡旋金或簽署要約書之前, 甲方(賣方)有權隨時更改賣屋銷售價   格, 以及合約終止時間   => 這讓賣方可掌握賣屋之主動權!以上的賣屋經驗分享與建議, 希望能對即將賣屋或賣房子的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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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006290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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