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 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第53條: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符合藥 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
第75條: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左列事項: 1、廠商名稱及地址。
2、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3、製造日期或批號。
4、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5、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6、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7、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8、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以上違規情節均依藥事法分別處罰鍰新台幣三萬 至十五萬元處分。
第80條:藥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 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 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 造或輸入者。
少數不肖廠商因貪圖暴利不惜違法分裝、改名變裝維他命行銷市面,甚至有屬食品之維他命與藥用之維他命混淆不易辨識之情形,為維護消費者之權益,加強維他命之管理實為衛生機關責無旁貸之責任。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除按月對全市藥商普查有無缺失、產品有無違規情事,倘發現違規即依法查處,並飭相關公會告知會員自律不得販賣不法產品,情節重大嚴重影響健康者將發布新聞、警惕民眾、嚇阻不法,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呼籲消費大眾有病痛要看醫師或詢問藥師,且不要聽信誇大不實之廣告或口耳相傳之秘方以保障您的健康! 不法藥物查處專線:(○二)二七二八七○八九本文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提供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38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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