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與加班問題?上班族理財 上班與加班問題? 各位朋友您們好阿!
我想請問一下每天7點半上班~5點半下班~但有時都加到10~12點~這樣有違法嗎?星期六.日~強迫上班有違法嗎?還叫員工做很晚加班時數超過多少算違法呢?加班費沒照勞基法算違法嗎?
一.每天7點半上班~5點半下班~但有時都加到10~12點~這樣有違法嗎?(一)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正常上班),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也就是連加班一天最多只能工作十二小時。
每天7點半上班~5點半下班,有時都加到10~12點,有違該法條規定。
(二)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加班)之必要者,必須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否則,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二.星期六.日~強迫上班有違法嗎?(一)實施五天工作制之事業單位,星期一至星期五為正常工作時間,星期六及星期日為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
此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及按照您們週休二日之約定,公司要求您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星期六及星期日延長工作時間工作,必須經過員工同意,否則,亦有違反該法條規定。
而且員工如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否則,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依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雇主會被移送法辦。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事業單位在星期六及星期日上班,如果形成連續工作六天沒有休息一天,亦有違法。
三.還叫員工做很晚,加班時數超過多少算違法呢?(一)所謂加班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是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
(二)員工每日總工作時間(包括加班時間,但應扣除可以自由活動之休息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加班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超過時數規定就算違法。
四.加班費沒照勞基法算違法嗎? (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超過二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二,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
沒有照上述標準發給加班費,就算違法。
(二)星期六(如果星期日為每週例假日則必須休息)若為事業單位協定之公休日,則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動二字第 014175號函釋,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時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因該法未予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延長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勞雇雙方之約定應不得低於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如果當天加班費沒照這樣計算,也是違法。
參考資料
曾任法制及勞工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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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40104732 上班族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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