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烘焙館 醫院護士有權自己開藥給病人嗎...麻啡 奶奶看到兒子在病房內如此的痛...所以就到櫃台要求護士可以給最好的止痛藥...當時護士在沒有醫生的允許下...就給病人打了麻啡...事後...主治醫生知道了此事後...就當場罵了護士...說:病人這種情況怎麼可以給他打嘛啡吶...護士回說:是兒子的媽媽說的呀...最後那位病人過世了...現在的護士都可以不用經醫生的允許就可以亂給藥的嗎...還是嘛啡這種藥...為什麼要把那責任推給年紀都要八十歲連字都不認得的老奶奶吶...在那種情況下護士應該要判斷...這病人的病情適不適合用那種藥的呀.....是嘛啡吶......怎麼可以亂開藥....這是真實的事情....想問在這種情況下...護士該負責任嗎...
照理來說護士是不準私自開藥給病人的.這是很危險的一件事.在法律上來看護士在沒有醫生的許可之下替病人打麻啡這是很嚴重的問題除了私自為病人開藥之外她還觸犯到為經醫生證明伸請的情況下替病人注射麻啡這是犯ㄌ使用毒品等法條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但那名護士可能也是基於人道考量和不忍病患那麼痛苦才敢這樣子做吧但那位奶奶若真要告她的話她有很大的機率會被判有罪 參考資料 本身是處理醫療法的律師事務所
護士不能沒照醫囑就給藥所以照理來說護士在法律上是有責任ㄉ
護士有責任因為很多藥劑其實護士並不是很清楚對人體尤其是特定病人有什麼後遺症只有醫生才可以因為也只有醫生知道那病人情況 能不能用某些藥如果病人告她 是要負責的
護士自己本身是不能開要給病人的是要以醫生開歷醫囑再來以醫囑來給藥尤其像是嗎啡這一類的管制藥物護士自己不可以給嗎啡的護士本身是不可能隨便給病人藥物身為護士都應該要有這樣的基本知識尤其是給藥這方面這件事裡的護士是有要負相關法律的責任
我覺得本文敘述有點怪異,因為麻管藥需要有醫師處方簽才能開立,護理人員無法逕行給予,應該是已有醫師開立 prn order (需要時可使用的醫囑),護理人員才依據醫師交代的內容給予藥物。

主治醫師罵的話,應該指的是,病人的狀況已經快不行了,你給他嗎啡也於事無補。

這樣比較符合醫院的運作狀況。


雖然還是不是很清楚事情經過是怎樣,最後導致老奶奶不治的病因視為何。

不過在醫療法上,不管什麼藥物的給予,都要由醫生開立醫囑、處方,而且處方簽上要標明醫生姓名、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

護理人員法的護理人員之業務中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知指示下行之。

其實如果是護理人員沒有在醫生指示下就自己自行決定給予藥物,不管是否導致病患有無傷害,這已經是一個異常事件,而且也已經違反護理人員法。

建議你們家屬可以跟醫院要求COPY老奶奶的住院病歷,包括醫生醫囑、護理紀錄、病程進展等等。

看一看那段給藥過程釋怎麼書寫、另外醫院給予的死因解釋原因,如果不是很清楚該怎麼說,可以把COPY的整份病歷給專業的律師看、跟其討論。

這樣才不會只是單方面說法,才有書面資料
用碼啡在醫院裡做止痛用又不是什麼怪事,不過護士擅自給予止痛劑確實不對,而不是給碼啡的問題。


http://hospital.kingnet.com.tw 這裡有許多不錯的資料。


重點是醫師有沒有開立prn醫囑(有需要給予的醫囑),另外是否有其它醫師的口頭醫囑,如果有這樣護士也是依照醫囑給予的,因為在醫院裏主治大夫通常只有白天在醫院,晚上呢?當然只有住院醫師和總醫師了,而沒有品的人很多,只要一出事,大家都是責任推的一乾二淨,最後最可憐的就是護士了,當然了如果這位護士是自作主張給病人的,那就有責任了
1. 法律層面上 護士與藥師在沒醫囑是不可以給藥 2. 法律層面上 給藥是不是最後致死原因 ~猜不是 3. 道德層面上 以上護士並沒有推責任給老人家 只是說受不住老人家的請求 如果給不給嗎啡最終結果也一樣(這當然不是護士作判定的) 給比不給好
以嗎啡為1級管制藥來看 護士的行為要負責 連醫生都要有麻醉藥品使用執照 才可以處方這類藥品 護士又怎麼能擅自給予?
嗎啡屬於一級管制藥品 藥師領藥時都需要簽名 護士又怎麼可以輕易取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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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9280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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