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保險公司調閱病歷時發現,李女士投保前曾罹患「乳房腫瘤」而未於投保當時告知保險公司,並依此理由拒賠。
李女士家屬不滿後向第三機構申訴,最終仍能獲得理賠,主要原因係當初李女士投保前的乳房腫瘤經病理切片係為良性,非為要保書所載應告知事項的惡性腫瘤。
按現行保險法之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有履行誠實告知之義務,若違反這項義務,即使保單已生效,在發生理賠事故時保險公司,的確可以解除契約而拒絕理賠,在投保過程中投保人需留意誠實告知以確保自身權益。
保險公司的這項權利係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時,其隱匿遺漏或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但為避免保險公司無限制擴大使用投保人誠實告知義務影響投保人權益,因此保險法規定據實說明義務範圍只限定保險公司「書面」詢問事項,也就是要保書內容以及「被保險人告知事項」,投保人應詳實填寫後簽名確認。
若沒有在書面中列舉的問題,保險公司事後則不得依投保人未告知為由拒賠。
保險公司要保書均需經過主管機關核准通過,儘可能讓文字明確化。
例如高血壓是常見疾病,程度高低定義有所不同,故要保書會明定範圍,如高血壓症係指收縮壓140mmHg或舒張壓90mmHg以上,肝功能異常也會明定指數GOT、GPT值超過35IU/L以上。
(本文作者為泰安產險副總經理) 原文:http://www.yi123.com.tw/forum_36693.html 【布萊克爆報】 《太極藍海團隊 Sirius‧Black 陳彥甫》 的確,在投保保險時應據實告知,以免日後權益受損!但若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書』裡沒有以書面提及的問題,投保者並無告知之義務!此舉不是要朋友們刻意隱瞞病情來投保,只是希望朋友們投保時可以更順利,且權益不會受損。
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197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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