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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稅務問題 !!外匯管理條例 有關稅務問題 ~ 急 !! 請教各位大大 , 小弟在模里西斯設立一家境外公司 , 也以此公司在華南銀行開設帳戶 , 在過年後公司會有一筆大約8億的資金會進來 ( 美國那邊有完稅證明 ) 1.請問台灣這邊是否還會再課一次稅金 ?2.如果會的話稅金大約是幾% ? 3.如果稅金太高是否有別的方法可以節稅 ( 將稅金降到25%或以下)謝謝 ~
1.請問台灣這邊是否還會再課一次稅金 ?沒有稅金的問題,但是如果是作為境內登記認許外商公司匯入之營運資金,每四千元一元計算,(所以8億,需要繳交登記費20萬元)。

2.如果會的話稅金大約是幾% ? 若是作為境內登記認許外商公司匯入之營運資金,每四千元一元計算。

個人部分無此規定,但會被金管,洗錢防制法規範之。

3.如果稅金太高是否有別的方法可以節稅 ( 將稅金降到25%或以下)參考上述說明。

法規: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5 條 外國公司申請認許登記,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第 6 條 公司或外國公司因增加資本或資金申請登記,其登記費按所增之數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第 7 條 公司或外國公司,申請增資、減資登記併案辦理者,其登記費按章程實際增加資本總額或實際增加資金每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法規: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修正) 第 14 條 外國公司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於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於有限公司最低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法規: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民國 92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 第 4 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但屬於第五條 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於銀行業確認申報書記載事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 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收入之匯款 。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公司、行號及團體償付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支出之匯款。

三、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

四、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出、進口貨品之外匯收支或交易以跟單方式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視同申報書。

本辦法所稱非居住民,係指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團體,或未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非中華民國法人。

第 5 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二、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之匯款。

四、對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但依本行其他規定免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五、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勞務之匯款。

六、依本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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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20703492 外匯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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