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出口之疑問?外匯經紀商 外銷出口之疑問? 請問喔!

以本公司的名義,經海關出口,在國內收款,是否適用零稅率呢??如果不適用,是否有〝外匯收入〞這項條文呢?謝謝解答,感激不盡。


依據營業稅法第7條修正前之條文中,原規定有應取得外匯收入才能適用零稅率,因政府放寬外匯管制後,外匯收入已可自行持有,不須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銀行,所以修法後,已經刪除此規定現在兩岸交易往來頻繁,很多公司都是出口到大陸,可是台灣收款,這種情形下,均未取得外匯,且經海關出口亦免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所以原則上還是可以用零稅率的不你的情形, 怎又會是屬於國內銷售呢?我想主要是你在解釋及說明上出了問題,像是說公司賣給國內A公司,並自A公司取得貨款,因A公司不能出口,所以由本公司出口 ,這樣的話,管區是有可能那樣判斷的,你想想,那A公司又如何申報及入帳呢?但是你這種情形也是很多公司為之的,我建議你要請會計師去說明一下 ,交易流程也要改變一下,結果可能就不一樣囉像是A公司係站在仲介的立場 , 所以當然由你出口囉,可是資金由A公司代收......稅務的問題, 請記得要先想想,怎樣才是對自己最有利的,不過確實現在有些管區對於出口報單,沒有取得外匯收入的話,在退稅上有些刁難,不過只是退稅上, 倒不是零稅率的適用上哦以上請參考,如有疑問可以MAIL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適用範圍)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

(五)、國際間之運輸。

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最近有一個行政法院的判例,將出口大陸而在台灣收款,列為國內銷售,不准退還營業稅,還要去開三聯式發票,其爭議點,其中就是未取得外匯收入,國稅局真是無所用任何方法,就是要稅,等我整理好(掃瞄)判決文至本人部落格,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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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11210386 外匯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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