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更生程序一-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瘋牛排 辦理更生程序(一)-每月必要支出費用 辦理更生程序-每月必要支出費用 壹、【案例事實】 某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法院聲請更生,某甲列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9829元。
債權銀行某乙則辯以某甲每月生活費用逾9829元顯非必要,復辯以扶養費部分應以96年度財政部公告之扶養親屬免稅額7萬7000元為計算基礎。
某甲遂請教其個人法律顧問林恒毅律師,問:一、每月必要支出生活費用逾9829元是否即非屬必要?二、撫養子女之費用逾免稅額是否即非屬必要?(改編自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貳、【法律意見】 一、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係以社會救助法第4條為法源依據,該條第1、2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又每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者,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是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係國家施行社會救助之判別依據,以提供處於生存邊緣之國民最基本之生存權保障,尚不得以債務人陳報之必要支出高於最低生活標準,即認債務人有浪費之嫌,或無清償債務之誠意,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無使債務人處於生存邊緣而需獲社會救助之旨,債權人僅以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為指摘依據尚無可採。
二、又財政部公告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乃供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用,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5號解釋,扶養免稅額係屬租稅優惠之性質,有其稅賦政策之考量,與實際上因負有扶養義務而須支出扶養費不可相提並論,自不得因扶養費之支出高於免稅額即謂非屬必要,是債權人此部分指摘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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