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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牛票為何要叫『黃牛』票跟黃牛有啥關係嗎???還是黃牛就是騙子ㄉ代稱
這個問題問過囉司法黃牛源起古代狀師制度 「狀師」也就是「訟師」。
《清稗類鈔》〈獄訟類〉裡收錄了清代數十則著名「狀師」的故事,他們譎詐多謀,壞法亂紀,除了勾結官吏,包攬訴訟外,也經常每能以不可思議的機巧手段,在訴訟裡獲得勝利。
他們的角色類似於現代的律師,但刀筆及巧詐工夫尤勝近代的律師一籌。
古代的「狀師」「訟師」在進入民國之後,被律師制度所取代,但他們的功能並未因此而消失,而是在新的司法訴訟關係裡發展出一種新的「司法黃牛」。
它是個司法上的「非正式制度」或「非正式關係」。
司法體系裡的某些參與者,繼承了「狀師」與「訟師」的角色,一仍舊慣地玩著包攬訴訟,賄賂法官的遊戲。
民國初年佚名所著的《老上海見聞》裡的〈狀師〉這個條目下遂曰: ──「狀師在吾國,本已具著悠遠綿邈的歷史,但是,自從歐風東漸以來,律師的制度傳入我國,既而國人多數察覺狀師的弊竇與罪惡,因之民國成立伊始,政府當局即頒布命令禁止狀師的私底營業,規定祇許正式律師懸牌應徵,但是狀師的演出卻始終沒有絕跡,……那些靠託充當狀師以生活的,仍舊比比皆是。
……湊著幾個法院和其他律法團體的四周,紛紛從事活躍。
依目前狀態而說,有法院的所在,就有小茶館的蹤跡,這些狀師們,幾乎全部都在那裡駐足,……以作業務上的競爭。
……他們對古時那種巡檢,典司,吏目之類的人物,都具有相當的交誼。
」 這就是「司法黃牛」的源起,它是古代狀師及訟師制度的轉化,使得舊關係附著在新制度上,繼續發揮著舊式的作用。
古代狀師訟師勾結官府,扭曲司法及刑獄正義那一套手段,到了民國之後,靠著「司法黃牛」遂被繼承了下來,縱使到了今日,「司法黃牛」的蹤影仍時時處處皆可見到。
由此亦可看出,所謂的制度改革是如何的困難了。
黃牛黨乃地下經濟環節之一 「司法黃牛」是古代狀師及訟師制度的畸變與轉化,但為什麼將司法體系裡這種依靠著特別關係而仲介訴訟的人物稱為「黃牛」呢?合理的推斷,它似乎也出自上海。
由近代上海的城市歷史,可知它自清末以迄民初,即五方雜處,充斥著各式各樣的無業遊民,於是,以無業遊民為核心,遂出現了一種另類的生態系統。
清末葛元熙在《滬游雜記》裡即指出各類以無業遊民為主體,遇事生風,串詐鄉民的各類集團遂告出現,它被稱為「黨」,如「拆梢黨」(指四處訛詐欺人者),「拆白黨」(指騙色騙財者),「豆腐黨」(指失業的豆腐店夥所形成的流氓集團),……等。
「黨」是上海人在替社會現象分類時最慣用的概念系統。
於是,遂有了另一種被稱為「黃牛黨」的現象。
海麟在《上海特寫鏡頭》中敘述見聞時曰:「你一走進商店,黃牛黨即前簇後擁,緊跟左右,悄聲問僑匯券有口伐?」 因此,「黃牛黨」者,所謂的「電影票黃牛」、「僑匯券黃牛」之類的「黃牛」之謂也。
當一個社會裡有著過分龐大的無業遊民,這些無業者遂會從正式的社會關係裡硬是擠出一些空間,許多人即可依靠這種空間而生活。
例如看電影買票,這原是一種正式的消費買賣關係,但失業者卻硬是製造出「電影票黃牛」這個空間,他們勾串電影院票務人員,搶先取得電影票,而後加成出售給消費者。
當失業者夠多時,他們甚至不必勾串票務人員,單單用人海戰術排隊,即可搶先買下大半的票券。
這是從正式關係裡駢生出來的非正式關係,沒有生產性,而是地下經濟的環節之一。
某些地下經濟具有 社會避震效果 上海昔日的「黃牛黨」,所從事的是被過度分化的仲介行為。
就現象而言,它被定義為「恃氣力或勢力,採購物資及票務憑證後高價出售以圖利」;而就社會面來說,正是因為有了「黃牛黨」,許多無業者遂得以糊口度日。
地下經濟的某些類型有社會避震的效果。
早幾年義大利學者馬丁努(A. Martino)在《另一種義大利經濟奇蹟》裡即直言:「在義大利所謂地下經濟,乃是我的同胞們天才般的傑作,是使義大利免於經濟崩潰的第二奇蹟。
」而上海的「黃牛黨」,同樣的也替昔日的上海緩和了許多失業及失業所造成的社會問題。
於是,上海的「黃牛黨」與「黃牛」,遂被台灣所繼承,這種畸型的仲介行為,衍生出許多「電影票黃牛」、「球票黃牛」、「紀念幣黃牛」等,而遺禍最大者即是「司法黃牛」。
其他「黃牛」,多半是可憐的社會邊緣人,可惡但卻可憫,而「司法黃牛」則否,它是某些具有特殊權力關係者所從事的仲介勾當。
他們以金錢仲介司法,使法律上的是非被金錢所扭曲,遂有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惡果。
「司法黃牛」是一種大罪。
近代台灣,有許多語言辭彙都受到上海的影響。
一九五○至六○年代的台北,由重慶南路到博愛路,尤其是衡陽路一帶,包括書局,藥房、綢緞莊、糕餅西點行、攝影器材行、銀樓、茶莊,差不多都被老字號的上海店鋪所進駐,而如繡花鞋、旗袍、滬式餐廳及點心店等也都向周邊輻輳。
滬式審美觀念也影響到當時婦女的妝扮上,那是白先勇的《台北人》的時代。
而在語言上,我們今天已視為平常的辭彙也在那時出現,例如「放鴿子」(指欺騙或非欺騙的爽約),「吊膀子」(指男女雙方的勾搭),「空心大老倌」(指缺乏實力充殼子),「花瓶」(指人與事的好看不中用),「孵豆芽」(指窩在家裡無所事事),「揩油」(指占小便宜),「仙人跳」(指用美人計詐財),「開房間」(指男女非正常的至旅舍同宿),「稱頭」(指穿得體面),……等皆屬之。
「黃牛黨」、「黃牛」、「司法黃牛」等語辭,也在那樣的時代進入了我們的語言中。
到了目前,由於國民經濟體質的改變,那種由於無業和失業所形成的其他「黃牛」已幾近絕跡,但那種依靠著特別權力及特殊關係而形成的「司法黃牛」卻兀自長存。
這也印證了一個社會的改革,小老百姓的改革容易完成,而有權力的人及其親友家屬之改革,才真正的困難。
蘇志仁涉嫌「司法黃牛」案,即是最好的例證。
黃牛亦指責任心差 不履行承諾 「黃牛黨」、「黃牛」、「司法黃牛」等之造辭,它的起源或在於描述地下經濟裡一堆人在那裡搶購物資或票券之場面,有如黃牛群之騷然,而後將它的仲介意義突出,而用於稱呼「司法黃牛」。
但除了這種意義的「黃牛」外,「黃牛」一辭還有另一種意義,那就是稱人爽約也用「黃牛」。
例如,當我們約了某人於某時某處見面,而對方卻未赴約,這時即可說「他黃牛了」。
這種意義的「黃牛」,乃是吳語方言的用法,據《漢語方言大詞典》稱:當人的「責任心差而不履行承諾」,皆可說是「黃牛」。
漢語許多地區的方言語言裡,都將未照預期方式完成的事稱之曰「黃」。
例如,打麻將打完一局,但卻沒有人胡牌,就說「這一圈黃了」;唱一齣戲荒腔走板,即可以說「這齣戲唱黃了」。
爽約被稱「黃牛」,倒是和這種意義的「黃」較為接近,但仍有待進一步探討。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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