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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香 港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成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特 別 行 政 區 。
英 國 與 中 國 在 一 九 八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簽 訂 《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 , 規 定 香 港 的 生 活 方 式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後 維 持 50 年 不 變 。
除 外 交 和 國 防 事 務 外 , 香 港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權 , 中 國 的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和 政 策 , 不 會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內 實 行 。
近 年 來 , 香 港 與 內 地 關 係 比 以 前 更 為 密 切 。
不 單 商 業 聯 繫 很 多 , 政 府 之 間 的 接 觸 以 至 居 民 的 往 來 也 很 普 遍 。
這 種 密 切 的 關 係 , 源 於 文 化 、 地 理 和 歷 史 等 多 種 因 素 。
香 港 的 歷 史 , 正 是 物 質 和 社 會 進 步 的 寫 照 。
政 府 開 山 填 海 , 拓 展 市 鎮 , 又 興 建 房 屋 、 學 校 、 醫 院 和 其 他 公 共 設 施 , 以 應 付 本 港 人 口 不 斷 增 加 的 各 種 需 求 。
古 發 現 香 港 考 古 研 究 始 於 本 世 紀 二 十 年 代 。
根 據 沿 海 多 處 地 點 出 土 的 古 代 人 類 活 動 的 遺 蹟 , 證 明 本 港 歷 史 可 遠 溯 至 六 千 多 年 前 。
有 關 這 些 史 蹟 的 考 證 , 學 術 界 仍 是 眾 說 紛 紜 , 莫 衷 一 是 。
從 考 古 學 的 角 度 來 說 , 香 港 只 是 廣 闊 華 南 文 化 領 域 的 一 小 部 分 , 而 大 家 對 這 個 領 域 所 知 仍 屬 有 限 。
有 人 認 為 本 地 史 前 文 化 , 是 受 到 華 北 或 東 南 亞 地 區 文 化 的 入 侵 所 演 變 而 成 , 不 過 , 越 來 越 多 學 者 相 信 , 華 南 地 區 的 史 前 文 化 是 在 當 地 逐 漸 形 成 , 並 未 受 到 外 來 文 化 的 重 大 影 響 。
另 一 方 面 , 研 究 公 元 前 四 千 年 以 後 的 最 早 期 文 化 , 無 疑 要 考 慮 到 環 境 不 斷 轉 變 , 其 間 海 平 面 由 低 於 目 前 水 平 100 米 不 斷 上 升 , 淹 沒 沿 岸 的 廣 闊 平 原 。
今 日 的 海 岸 線 和 環 境 生 態 基 本 上 是 在 該 段 期 間 形 成 。
在 這 地 區 生 活 的 人 必 須 適 應 環 境 , 否 則 便 會 遭 受 淘 汰 。
賴 以 研 究 香 港 早 期 居 民 生 活 的 石 器 、 陶 器 和 其 他 文 物 , 大 部 分 是 在 沿 岸 地 區 的 沉 積 物 中 發 現 。
這 種 沿 岸 聚 居 的 生 活 模 式 , 說 明 了 香 港 最 早 期 的 居 民 主 要 靠 海 洋 為 生 , 經 濟 發 展 也 有 賴 於 開 發 海 洋 資 源 。
不 過 , 這 點 不 宜 過 分 重 , 因 為 考 古 發 現 受 到 種 種 因 素 影 響 , 這 些 因 素 決 定 考 古 遺 蹟 是 否 得 以 保 存 。
其 中 一 個 因 素 是 山 區 不 斷 受 到 嚴 重 侵 蝕 , 因 此 留 下 古 人 聚 居 內 陸 的 遺 蹟 不 多 。
近 年 的 考 古 發 掘 , 主 要 顯 示 兩 個 新 石 器 時 代 的 文 化 層 。
從 年 代 較 遠 的 底 層 出 土 的 是 繩 紋 粗 陶 和 精 細 易 碎 的 軟 陶 , 後 者 有 劃 花 、 貫 孔 , 間 中 更 有 彩 繪 。
此 外 , 經 過 磨 琢 的 石 器 也 同 時 出 土 。
從 現 有 資 料 推 算 , 這 個 最 初 階 段 可 能 在 公 元 前 四 千 年 開 始 。
在 年 代 較 近 的 上 部 文 化 層 , 繼 續 發 現 繩 紋 陶 器 和 磨 琢 石 器 , 而 一 種 新 的 幾 何 印 紋 陶 器 , 也 同 時 出 現 , 這 個 階 段 在 公 元 前 二 千 五 百 年 開 始 。
該 文 化 層 的 石 器 全 部 經 過 磨 琢 , 手 工 較 佳 , 種 類 繁 多 ; 有 些 石 器 呈 現 有 段 和 有 肩 的 修 飾 , 這 大 概 與 裝 柄 技 術 的 進 步 有 關 。
這 時 期 也 發 現 用 石 英 和 其 他 適 用 的 石 料 製 成 的 飾 物 , 例 如 大 小 不 一 的 石 環 和 石 玦 ; 其 中 有 些 手 工 非 常 精 細 。
青 銅 器 約 在 公 元 前 一 千 五 百 年 出 現 , 標 誌 本 港 史 前 史 最 後 階 段 。
雖 然 青 銅 器 未 被 廣 泛 使 用 , 但 在 本 港 考 古 遺 址 , 曾 有 多 件 精 巧 青 銅 兵 器 出 土 , 如 刀 、 箭 鏃 和 戈 等 , 也 發 現 青 銅 工 具 如 空 銎 斧 和 魚 等 。
在 赤 角 過 路 灣 、 大 嶼 山 東 灣 和 沙 螺 灣 , 以 及 南 丫 島 大 灣 和 沙 埔 村 出 土 的 青 銅 器 石 範 , 足 可 證 明 青 銅 器 是 在 本 港 鑄 造 。
青 銅 器 時 代 的 陶 器 , 除 了 保 留 早 期 繩 紋 和 幾 何 印 紋 的 傳 統 外 , 還 有 一 種 經 過 較 高 火 候 燒 製 而 接 近 結 晶 的 硬 陶 。
這 些 硬 陶 的 幾 何 印 紋 與 新 石 器 時 代 晚 期 陶 器 的 幾 何 圖 案 一 脈 相 承 , 但 其 中 的 夔 紋 , 則 是 這 時 期 區 內 的 著 名 特 有 紋 飾 。
考 古 學 對 於 先 民 的 種 族 和 語 言 關 係 , 未 能 提 供 證 據 。
幸 而 古 代 中 國 文 獻 對 這 些 問 題 也 有 提 及 , 並 稱 中 國 東 南 沿 海 地 區 的 居 民 為 “ 越 人 ” 。
因 此 , 本 港 史 前 的 先 民 有 部 分 很 可 能 是 “ 百 越 人 ” ﹙ 各 類 越 人 的 統 稱 ﹚ 。
在 大 嶼 山 石 壁 、 滘 西 洲 、 蒲 台 島 、 長 洲 、 東 龍 洲 、 港 島 大 浪 灣 和 黃 竹 坑 等 地 區 發 現 的 石 刻 , 大 部 分 是 幾 何 圖 案 , 相 信 為 百 越 人 所 刻 , 都 是 有 趣 的 考 古 發 現 。
一 九 九 七 年 馬 灣 東 灣 仔 北 遺 址 發 現 的 一 處 史 前 墓 地 , 為 研 究 香 港 史 前 人 類 的 族 屬 提 供 了 新 資 料 。
遺 址 共 發 現 20 座 史 前 墓 葬 , 15 座 保 存 有 人 骨 , 當 中 七 座 的 人 骨 保 存 較 完 整 。
研 究 顯 示 , 這 些 史 前 先 民 屬 亞 洲 蒙 古 人 種 , 並 呈 現 熱 帶 地 區 種 族 的 特 徵 。
秦 ﹙ 公 元 前 二 二 一 至 二 零 七 年 ﹚ 漢 ﹙ 公 元 前 二 零 六 年 至 公 元 二 二 零 年 ﹚ 時 代 朝 廷 揮 軍 南 征 , 平 定 嶺 南 , 使 南 方 的 漢 族 移 民 不 斷 增 加 , 對 原 居 民 產 生 種 種 影 響 。
上 述 情 形 , 可 從 在 本 港 發 掘 到 漢 代 的 錢 幣 得 到 證 明 。
但 這 動 盪 時 期 的 顯 著 遺 蹟 , 當 是 一 九 五 五 年 在 李 鄭 屋 發 現 的 完 整 磚 墓 。
這 座 古 墓 陳 放 典 型 的 漢 代 冥 器 , 可 推 定 為 東 漢 初 期 至 中 期 的 古 蹟 。
最 近 在 大 嶼 山 白 芒 、 滘 西 洲 、 馬 灣 東 灣 仔 進 行 的 搶 救 發 掘 工 作 , 均 發 現 大 量 層 次 排 列 整 齊 的 漢 代 遺 物 , 包 括 各 類 陶 瓷 器 皿 及 鐵 器 。
這 些 器 皿 對 於 了 解 該 時 期 本 地 居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及 活 動 , 提 供 了 重 要 線 索 。
漢 代 以 後 的 考 古 遺 蹟 至 今 所 知 甚 少 , 最 近 有 關 本 港 各 海 灘 常 見 的 圓 拱 頂 石 灰 的 研 究 工 作 , 正 好 有 助 了 解 唐 代 ﹙ 公 元 六 一 八 至 九 零 七 年 ﹚ 本 港 居 民 生 活 的 一 面 。
石 灰 是 一 種 很 有 價 值 的 用 品 , 可 用 來 填 塞 木 罅 、 保 護 木 艇 , 以 防 海 洋 微 生 物 蛀 蝕 , 又 可 用 來 使 容 器 防 漏 、 中 和 農 田 的 酸 性 土 壤 , 以 及 供 建 屋 、 製 鹽 及 其 他 多 種 用 途 , 顯 然 在 當 時 佔 有 重 要 的 經 濟 地 位 。
公 元 十 三 世 紀 , 元 兵 南 下 , 結 束 宋 室 的 統 治 ; 香 港 與 這 段 歷 史 淵 源 深 厚 。
現 已 搬 到 近 舊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入 口 的 宋 王 臺 石 刻 、 大 廟 灣 天 后 廟 的 宋 代 碑 刻 、 分 別 在 石 壁 、 米 埔 和 奇 力 島 出 土 的 宋 代 窖 藏 錢 幣 , 以 及 在 多 處 , 尤 其 是 大 嶼 山 稔 樹 灣 和 石 壁 發 掘 的 宋 代 青 瓷 , 都 是 這 個 時 期 的 文 物 。
最 近 的 考 古 工 作 , 有 助 我 們 研 究 明 代 ﹙ 一 三 六 八 至 一 六 四 四 年 ﹚ 和 清 代 ﹙ 一 六 四 四 至 一 九 一 一 年 ﹚ 期 間 的 本 港 歷 史 。
這 些 研 究 工 作 , 包 括 對 近 年 在 大 嶼 山 竹 篙 灣 出 土 的 大 量 明 代 青 花 瓷 器 進 行 分 析 。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這 類 瓷 器 製 作 非 常 精 巧 , 屬 輸 往 東 南 亞 和 西 方 國 家 宮 廷 的 一 種 外 銷 瓷 , 是 公 元 十 六 世 紀 初 期 的 製 品 。
東 龍 洲 清 代 砲 台 的 出 土 , 使 我 們 可 以 一 睹 這 座 偏 僻 砲 台 有 趣 的 內 部 結 構 , 以 及 清 末 駐 軍 的 日 常 用 具 。
最 近 在 九 龍 寨 城 進 行 的 勘 探 工 作 , 發 現 舊 寨 城 的 遺 蹟 及 原 來 南 門 上 的 兩 塊 石 碑 ; 石 碑 分 別 刻 上 “ 南 門 ” 及 “ 九 龍 寨 城 ” 字 樣 。
初 期 發 展 香 港 在 開 埠 初 期 , 發 展 並 不 順 利 , 不 良 分 子 麇 集 , 罪 行 猖 獗 , 熱 病 和 颱 風 威 脅 居 民 的 生 命 財 產 , 但 仍 然 有 很 多 華 人 移 居 這 個 由 外 人 統 治 的 小 島 。
香 港 在 一 八 五 一 年 時 有 人 口 32 983 人 ﹙ 華 人 佔 31 463 人 , 相 等 於 總 人 口 的 95% ﹚ , 一 九 三 一 年 增 至 878 947 人 ﹙ 華 人 佔 859 425 人 , 相 等 於 總 人 口 的 97.8% ﹚ 。
香 港 的 華 人 只 求 當 局 不 加 以 干 擾 , 故 在 港 英 政 府 的 開 明 統 治 下 , 均 能 安 居 樂 業 。
香 港 漸 漸 成 為 中 國 移 民 的 聚 居 地 , 以 及 與 海 外 華 僑 通 商 的 中 心 。
使 用 本 港 港 口 的 遠 洋 船 , 在 一 八 六 零 年 有 2 889 艘 , 一 九 三 九 年 增 至 23 881 艘 。
香 港 主 要 與 中 國 通 商 , 故 不 得 不 順 應 中 國 習 慣 , 於 一 八 六 二 年 採 用 銀 元 制 。
中 國 於 一 九 三 五 年 放 棄 銀 元 本 位 時 , 香 港 也 隨 而 改 變 幣 制 。
香 港 政 制 採 取 英 國 海 外 屬 土 常 用 的 形 式 , 總 督 由 英 廷 任 命 , 行 政 立 法 兩 局 議 員 由 政 府 委 任 , 大 半 屬 官 守 議 員 。
一 八 五 零 年 委 出 第 一 批 立 法 局 非 政 府 人 員 的 議 員 , 至 一 八 八 零 年 才 有 華 人 議 員 ﹙ 新 加 坡 出 生 的 律 師 伍 才 ﹙ 又 名 伍 廷 芳 ﹚ ﹚ ; 一 八 九 六 年 行 政 局 開 始 有 非 政 府 人 員 的 議 員 , 而 華 人 議 員 則 於 一 九 二 六 年 始 獲 委 出 ﹙ 周 壽 臣 爵 士 ﹚ 。
長 期 以 來 , 本 港 兩 個 選 舉 團 體 —— 香 港 總 商 會 和 非 官 守 太 平 紳 士 , 有 權 各 自 提 名 一 人 為 立 法 局 議 員 , 但 這 項 安 排 已 於 一 九 七 二 年 終 止 。
在 港 居 留 的 英 國 人 曾 數 度 力 促 成 立 自 治 政 府 , 但 英 廷 一 直 不 予 首 肯 , 稱 香 港 華 人 佔 多 數 , 不 會 由 少 數 歐 籍 人 士 統 治 。
一 八 八 三 年 政 府 成 立 生 局 , 並 由 一 八 八 七 年 開 始 以 選 舉 方 式 選 出 部 分 成 員 。
生 局 其 後 於 一 九 三 六 年 改 組 為 市 政 局 。
最 初 香 港 政 府 有 意 從 內 地 借 調 官 員 管 理 華 人 , 但 這 種 並 行 的 政 制 , 從 未 認 真 施 行 , 其 後 因 罪 案 日 多 , 終 於 在 一 八 六 五 年 廢 除 這 個 制 度 , 以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原 則 取 代 。
是 年 英 廷 大 幅 修 訂 香 港 總 督 的 訓 令 , 規 定 “ 任 何 法 例 若 對 亞 、 非 裔 人 士 有 所 禁 制 , 而 歐 籍 人 士 則 不 受 其 限 者 ” , 總 督 均 不 得 批 准 施 行 。
政 府 把 香 港 當 作 開 放 的 營 商 貿 易 之 地 , 採 取 “ 放 任 政 策 ” , 一 切 秉 公 辦 理 。
香 港 開 埠 以 後 , 公 用 事 業 相 繼 開 辦 , 計 有 一 八 六 一 年 成 立 的 香 港 中 華 煤 氣 公 司 、 一 八 八 五 年 的 山 頂 纜 車 公 司 、 一 八 八 九 年 的 香 港 電 燈 公 司 、 一 九 零 三 年 的 中 華 電 力 公 司 、 一 九 零 四 年 的 電 車 公 司 等 。
當 年 由 政 府 營 辦 的 九 廣 鐵 路 , 則 建 於 一 九 一 零 年 。
自 一 八 五 一 年 起 , 香 港 陸 續 進 行 填 海 工 程 , 較 重 要 的 是 一 九 零 四 年 完 成 的 中 環 填 海 工 程 , 增 闢 遮 打 道 、 干 諾 道 和 德 輔 道 ; 此 外 , 還 有 在 一 九 二 一 至 二 九 年 間 進 行 的 灣 仔 填 海 工 程 。
一 八 四 七 年 , 香 港 政 府 推 行 公 立 學 校 教 育 制 度 , 補 助 中 文 學 校 的 經 費 ; 一 八 七 三 年 , 主 要 由 教 會 營 辦 的 學 校 也 納 入 政 府 補 助 計 劃 內 。
中 國 醫 學 院 在 一 八 八 七 年 成 立 時 , 有 兩 名 學 生 , 其 中 包 括 孫 中 山 先 生 。
該 學 院 在 一 九 一 一 年 擴 展 成 為 香 港 大 學 , 開 設 文 學 院 、 工 學 院 和 醫 學 院 。
自 一 九 一 一 年 辛 亥 革 命 推 翻 滿 清 政 府 後 , 中 國 長 期 動 盪 不 安 , 很 多 華 人 來 港 避 亂 。
中 國 雖 曾 參 加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 但 未 能 藉 《 凡 爾 賽 和 平 條 約 》 收 回 德 國 在 山 東 的 租 借 地 , 加 以 戰 後 國 民 黨 推 行 急 進 的 政 策 , 人 民 充 滿 愛 國 思 想 , 排 外 情 緒 高 漲 , 故 此 動 盪 局 面 一 直 持 續 。
中 國 人 民 力 爭 廢 除 外 國 憑 藉 條 約 所 取 得 的 一 切 特 權 , 因 此 實 行 抵 制 外 國 貨 。
不 安 的 局 勢 延 及 香 港 , 一 九 二 二 年 遂 發 生 海 員 罷 工 , 其 後 遭 受 廣 州 的 壓 力 , 在 一 九 二 五 至 二 六 年 間 演 變 為 大 罷 工 。
該 次 風 潮 雖 然 逐 漸 平 息 , 但 香 港 居 民 的 生 活 已 備 受 打 擊 。
當 時 , 英 國 在 中 國 境 內 擁 有 最 大 量 的 外 資 利 益 , 因 而 成 為 排 外 運 動 的 主 要 目 標 , 但 不 久 反 日 情 緒 取 而 代 之 。
租 借 新 界 引 發 第 二 次 中 英 戰 爭 ﹙ 一 八 五 六 至 五 八 年 ﹚ 的 禍 端 , 是 中 英 兩 國 對 前 訂 條 約 的 詮 釋 各 執 一 辭 , 導 火 線 則 為 中 國 水 師 登 上 英 艇 “ 亞 羅 ” 號 ﹙ 這 艘 船 船 身 為 西 式 設 計 , 有 中 式 索 具 ﹚ 搜 捕 海 盜 , 因 而 發 生 衝 突 。
結 果 兩 國 於 一 八 五 八 年 簽 訂 《 天 津 條 約 》 , 英 國 可 派 遣 外 交 代 表 到 中 國 , 戰 事 暫 告 平 息 。
第 一 任 使 節 為 香 港 首 任 布 政 司 布 魯 司 爵 士 , 他 奉 命 前 往 北 京 呈 遞 國 書 , 但 途 經 大 沽 突 遭 炮 轟 , 於 是 一 八 五 九 至 六 零 年 間 , 戰 火 再 起 。
從 本 港 早 期 照 片 所 見 , 參 與 第 二 次 遠 征 的 英 軍 , 曾 在 九 龍 結 營 。
英 軍 發 現 當 地 環 境 適 宜 , 擬 保 留 九 龍 半 島 駐 防 , 經 英 國 駐 廣 州 領 事 白 加 士 爵 士 與 兩 廣 總 督 交 涉 後 , 獲 得 九 龍 半 島 南 端 ﹙ 北 至 界 限 街 ﹚ 連 同 昂 船 洲 的 租 借 權 。
一 八 六 零 年 , 戰 爭 結 束 , 訂 立 《 北 京 條 約 》 , 九 龍 半 島 正 式 割 讓 予 英 國 。
歐 洲 其 他 國 家 和 日 本 相 繼 要 求 中 國 租 借 土 地 ; 一 八 九 五 年 中 日 戰 爭 結 束 後 , 曾 為 中 國 說 項 的 德 、 法 、 俄 三 國 更 有 藉 口 提 出 租 地 要 求 。
其 後 , 局 勢 緊 張 , 英 國 認 為 如 要 防 香 港 , 必 須 取 得 鄰 近 土 地 的 控 制 權 。
根 據 一 八 九 八 年 六 月 九 日 在 北 京 簽 訂 有 關 拓 展 香 港 界 址 的 條 約 , 中 國 同 意 把 九 龍 界 限 街 以 北 直 至 深 圳 河 的 新 界 地 域 , 以 及 235 個 島 嶼 租 借 予 英 國 , 為 期 99 年 。
英 國 此 舉 僅 在 針 對 法 俄 兩 國 , 而 非 對 付 中 國 。
中 國 軍 艦 仍 有 權 使 用 九 龍 城 的 碼 頭 , 中 國 仍 保 留 該 處 的 行 政 權 力 , “ 惟 不 得 與 保 香 港 之 武 備 有 所 妨 礙 ” 。
一 八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 英 女 皇 會 同 樞 密 院 議 決 撤 銷 這 項 條 款 , 由 英 國 單 方 面 接 管 九 龍 城 。
在 此 之 前 , 英 國 人 已 於 一 八 九 九 年 四 月 接 管 新 界 。
接 管 初 期 , 尚 有 零 星 反 抗 , 但 後 來 終 告 停 止 。
新 界 遂 成 為 香 港 的 一 部 分 , 但 與 市 區 分 開 管 理 。
通 商 港 口 最 初 人 們 認 為 香 港 並 不 是 一 個 安 居 樂 業 的 好 地 方 。
當 時 的 香 港 只 有 村 民 約 3 650 人 , 聚 居 於 二 十 多 條 村 落 ; 漁 民 2 000 人 , 棲 宿 於 港 口 的 漁 船 上 。
香 港 地 瘠 山 多 , 水 源 缺 乏 , 唯 一 的 天 然 資 產 就 是 優 良 的 海 港 , 有 群 山 作 為 屏 障 , 是 停 泊 船 隻 的 理 想 港 口 。
十 九 世 紀 四 十 年 代 , 英 國 人 留 居 香 港 , 主 要 是 因 為 維 多 利 亞 港 位 於 遠 東 貿 易 通 道 的 要 衝 。
果 然 , 香 港 不 久 便 成 為 與 中 國 進 行 轉 口 貿 易 的 樞 紐 。
香 港 自 一 八 四 一 年 開 埠 以 來 , 逐 漸 發 展 為 一 個 商 業 中 心 。
十 八 世 紀 末 期 , 英 國 人 雖 已 操 縱 廣 州 的 對 外 貿 易 , 但 由 於 中 英 兩 國 文 化 不 同 , 觀 點 迥 異 , 所 以 他 們 對 當 時 的 情 況 並 未 感 到 滿 意 。
中 國 當 時 自 視 為 獨 一 無 二 的 文 明 大 國 , 在 廣 州 經 商 的 外 籍 人 士 , 居 住 和 其 他 方 面 都 受 到 諸 般 限 制 。
外 商 只 准 在 商 館 區 範 圍 內 活 動 , 而 且 只 可 在 貿 易 季 節 期 間 逗 留 , 期 間 他 們 的 家 眷 須 在 澳 門 居 住 。
此 外 , 他 們 又 不 得 入 城 , 更 不 許 學 習 中 國 語 文 。
中 國 在 徵 收 船 稅 方 面 並 無 劃 一 標 準 , 時 常 引 起 爭 端 。
然 而 , 中 英 商 人 仍 能 互 相 信 任 , 無 論 交 易 額 如 何 鉅 大 , 均 口 頭 成 交 , 一 諾 千 金 。
初 時 , 雙 方 的 貿 易 使 中 國 有 順 差 , 銀 元 大 量 流 入 。
但 自 一 八 零 零 年 開 始 , 鴉 片 貿 易 蓬 勃 , 形 勢 即 告 逆 轉 。
清 廷 早 於 一 七 九 九 年 明 令 禁 止 輸 入 鴉 片 , 但 自 一 八 三 四 年 東 印 度 公 司 喪 失 與 中 國 貿 易 的 特 權 後 , 外 商 為 圖 暴 利 , 竟 加 入 鴉 片 商 販 行 列 , 使 中 國 銀 元 外 流 的 情 況 , 更 趨 嚴 重 。
清 廷 有 見 及 此 , 遂 於 一 八 三 九 年 三 月 派 遣 欽 差 大 臣 林 則 徐 赴 粵 , 厲 行 禁 煙 。
林 則 徐 抵 粵 一 周 , 立 即 派 兵 封 銷 商 館 , 不 准 任 何 人 離 開 , 斷 絕 糧 食 供 應 , 直 至 外 商 交 出 全 部 鴉 片 為 止 。
他 又 令 各 外 商 和 船 長 具 結 , 以 後 不 得 再 輸 入 鴉 片 , 違 者 正 法 。
英 國 商 務 監 督 義 律 與 其 他 英 商 被 圍 困 六 周 後 , 迫 得 下 令 繳 出 鴉 片 共 20 283 箱 。
義 律 隨 後 即 向 英 廷 詳 細 報 告 , 決 定 在 未 接 獲 指 示 前 , 暫 停 通 商 。
英 僑 於 是 撤 離 廣 州 , 往 澳 門 暫 居 , 但 因 澳 門 總 督 聲 言 不 能 負 責 保 障 他 們 的 安 全 , 所 以 在 一 八 三 九 年 夏 季 , 英 僑 全 部 退 居 香 港 港 內 的 船 舶 上 。
英 國 外 務 大 臣 彭 瑪 斯 頓 勳 爵 認 為 事 已 至 此 , 必 須 解 決 中 英 貿 易 關 係 問 題 。
他 認 為 英 僑 繳 出 鴉 片 , 無 異 被 迫 繳 納 贖 命 金 ﹙ 英 僑 其 實 並 無 生 命 危 險 ﹚ , 因 此 要 求 中 國 與 英 國 訂 立 貿 易 條 約 , 以 平 等 地 位 通 商 , 或 割 讓 一 個 小 島 給 英 國 , 使 英 僑 能 在 其 國 家 蔭 庇 下 , 安 居 樂 業 。
為 爭 取 上 述 要 求 , 英 國 顯 示 實 力 , 派 遣 遠 征 軍 於 一 八 四 零 年 六 月 開 抵 中 國 , 遂 爆 發 第 一 次 鴉 片 戰 爭 ﹙ 一 八 四 零 至 四 二 年 ﹚ 。
雙 方 且 談 且 戰 , 直 至 義 律 與 琦 善 達 成 協 議 。
林 則 徐 在 雙 方 初 步 談 判 失 敗 後 遭 撤 職 , 由 琦 善 接 任 欽 差 大 臣 。
一 八 四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 雙 方 簽 訂 《 穿 鼻 草 約 》 , 中 國 割 讓 香 港 給 英 國 。
英 國 海 軍 於 一 八 四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在 水 坑 口 登 陸 升 旗 , 香 港 正 式 成 為 英 國 屬 土 。
是 年 六 月 , 義 律 把 土 地 分 段 出 售 , 香 港 開 始 有 移 民 居 留 。
兩 國 政 府 均 不 承 認 《 穿 鼻 草 約 》 。
中 國 認 為 割 地 是 奇 恥 大 辱 , 舉 國 震 怒 , 清 廷 遂 把 琦 善 撤 職 , 解 京 查 辦 。
英 國 方 面 , 彭 瑪 斯 頓 勳 爵 也 大 表 不 滿 , 認 為 香 港 是 “ 一 個 杳 無 人 煙 的 荒 蕪 小 島 ” , 不 足 以 代 替 通 商 條 約 。
彭 瑪 斯 頓 勳 爵 嚴 厲 譴 責 義 律 漠 視 他 的 訓 令 , 召 回 義 律 , 另 派 砵 甸 乍 爵 士 接 任 。
一 八 四 一 年 八 月 , 砵 甸 乍 爵 士 抵 達 香 港 , 決 心 以 武 力 解 決 問 題 。
一 年 後 , 揮 軍 溯 長 江 而 上 , 直 逼 南 京 , 雙 方 終 於 在 一 八 四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訂 立 《 南 京 條 約 》 , 戰 事 始 告 平 息 。
其 時 , 英 國 的 維 新 黨 政 府 下 台 , 新 上 任 的 保 守 黨 外 務 大 臣 阿 巴 甸 勳 爵 於 一 八 四 一 年 修 改 給 予 砵 甸 乍 爵 士 的 訓 令 , 撤 回 割 地 的 要 求 。
砵 甸 乍 爵 士 於 冬 天 戰 事 停 頓 時 返 抵 香 港 , 對 香 港 的 發 展 甚 為 滿 意 , 在 訂 立 《 南 京 條 約 》 時 , 違 背 了 英 廷 的 訓 令 , 不 僅 訂 立 通 商 條 約 , 還 要 求 割 讓 香 港 。
清 政 府 並 須 開 放 廣 州 等 五 個 地 點 為 通 商 口 岸 。
該 通 商 條 約 其 後 併 入 一 八 四 三 年 十 月 締 訂 的 《 虎 門 善 後 條 約 》 內 , 容 許 華 人 自 由 到 香 港 經 商 。
參考資料
網路尋找
雖然這裡有很多香港人
不過始終是台灣的YAHOO
下次問問題可以用書面語嗎?
這樣會有更多人回答呵!!
你看不懂嘛???看ㄌ標題在看他ㄉ問題找key word這樣很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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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2908266 香港東亞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