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但是沒借據三瘋牛排 借錢,但是沒借據(三) 借錢,但是沒借據(三) 壹、【案例事實】 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語 某乙欲向某甲借貸1000萬元,某甲雖允之,然要求某乙必須將名下所有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某甲,某乙遵辦,惟嗣後某甲卻未依約定給付借款,復拒絕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某甲進而以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為由,要求某乙必須償還借款。

某乙不服,遂請教其個人法律顧問林恒毅律師,問:是否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即得推出必然有借貸關係?(改編自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貳、【法律意見】 一、按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故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抵押權成立時,未必先有債權存在。

二、再按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負舉證之責任,如未盡舉證之責,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

三、某甲既主張其對某乙有1000萬元之借款債權之事實,依上開之說明,即應由某甲就曾交付金錢予某乙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本件系爭抵押權為擔保權利總金額1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誠如上述,於抵押權成立時,未必有抵押債權存在,故尚難持已設定抵押權之事實,即遽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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