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匯資金借個人名義出入,漏報銷貨收入,經查獲補稅罰鍰外匯經紀商 公司外匯資金借個人名義出入,漏報銷貨收入,經查獲補稅罰鍰 公司外匯資金借個人名義出入,漏報銷貨收入,經查獲補稅罰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查核外匯資金出入,發現有部分公司經第三國供應商直接供貨國外客戶,而相關外匯資金以個人名義出入,公司帳上則漏未記載相關之交易,漏報國外銷貨收入,經查獲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由營業人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因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將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相關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某公司負責人銀行資金往來情形,查得有鉅額資金流向國外往來廠商之外匯支出及鉅額來自國內往來廠商之匯款轉存,經該公司負責人表示係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供公司使用,該公司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中國大陸銷售予台商,因帳上均未記載該等交易,且認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故誤以為得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局查得該公司當年度漏報銷貨收入2億多元,漏報課稅所得額2,300多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及罰鍰近仟萬元。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188145 外匯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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