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金融論壇 社會契約論? 試分析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與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所主張之"社會契約"理論??
社會契約 政府應該是民享和民治﹝for and by the people﹞的這個主義,是所有宣稱自己為民主政體者所鼓吹的準則,即使其未被實際遵行時亦然。

今天,實行民主的政府其正當性以及要求人民服從的主張,依賴於透過選舉所取得的同意(electoral consent);而┌同意┘這個概念本身即導源於契約論,後者是指在最初的同意行為中發現了政府的根源,這即是社會契約。

契約論的主要代表人物,霍布斯(Hobbes)、洛克(Locke)、和盧梭(Rousseau),並非真的相信野蠻人曾集合在一起並同意建立政府;契約不過是有創意的假設。

其目的是用來說明如何看待政府:應將政府視同為人民所建立,並且根據他們是否履行了保護的目的而加以評價(他們即是為了這個保護的目的而建立的)。

就霍布斯而言,契約論有不自由的意含:幾乎任何一個政府,無論如何惡劣,都有助於使無政府狀態(anarchy)無所現形。

但是對於洛克而言,人民有權反抗無法保護其生命財產的政府。

契約論的結論究竟是反動的或革命的,需視其基本假設而定。

剛經歷過內戰恐怖的霍布斯,再《巨靈》(Leviathan,1651)中將人想像成處於無政府的自然狀態,隨時活在死亡的恐懼中。

這些人為了保護自己,最後只好訂立契約以保障和平。

但是因為他們之間互不信任,於是他們指定了一個獨立於契約的統治者﹝主權者﹞來執行這個契約(sovereign),並且猶他運用所有必要的方法﹝包括強制﹞來維持秩序。

因為霍布斯視授權有如一張空白支票,並不課以被授與權威者任何責任,所以他所描繪的統治者對那些授與其權成者享有不受限制的權利。

洛克契約論﹝1690﹞的發展,部份是為了抗議霍布斯絕對主義的(absolutist)結論,部份則是為了替1688年的革命辯護,它以立憲政體取代了斯圖亞特王朝(the Stuarts)。

他的自然狀態是和平有秩序的;人們遵守自然法和道德法,耕耘土地而取得財產。

但是,由於缺乏可以解決爭議的法律,使人們經由同意而建立政府。

個人於訂立契約之時放棄其自然權利,因而獲得了公民權和政府的保護(civil rights and protection)。

這樣被創建的政府,其任務是有限和經由信託的。

政府的責任是保障〝生命、自由、和財產〞;如果它背信的話,人民有權推翻之。

雖然洛克主張說,應依多數統治(majority rule)的原則而成立同意之契約,但是他的契約論並不是一種民主政治的理論而是一種均衡政體的主張─人民掌管立法機關,國王負責執行,以及一個獨立的司法機關。

這個革新的憲政主義,與霍布斯之主權必然不可分割的原理不啻天壤之別。

洛克認為契約訂立後的世世代代,無論是明示或漠示都必須同意政府;這個學說引發了日後對同意理論(consent theory)的討論。

盧梭﹝1762﹞將契約主義朝另一不同方向發展,他論稱政府的產生乃導源於富人們保護其財產的陰謀。

但是如果透過某種理想的社會契約,個人便可自由地同意以其天賦的自治權(natural autonomy)交換參與政府之權。

這唯有直接的、參與的民主政體才能達成,而這種民主政體必定是由〝全意志〞(General Will)所導引的。

全意志是〝希望實現共同福祉的意志〞,是假定所有公民在屏除私益的情況下都會接受的決定。

背離全意志的異議者(dissenters)可加以〝強迫使之自由 〞(forced to be free),及強迫他們遵守謀求公共福祉的法律,因為他們若能較不自利的話,便可自由地有所選擇。

全意志因此代表了我們〝較好的自我〞,但是自由主義的理論家通常視之為替權威主義或極權主義政權﹝宣稱是為人民的〝真正利益〞而行事﹞鋪下潛在的正當性﹝雖然毫無疑問這不是盧梭的意圖﹞,因此他們駁斥盧梭的契約論。

儘管其間有所差異,這三種理念都反映了相同的意念:要使政府的正當性植基於人民的選擇。

產生這種意念的文化環境是日益增強的個人主義、世俗化、和法律主義:個人自由意志的這個原理指出了,沒有其本人的同意就不應受統治;而相對的,〝君權神授〞(divine right of kings)這個教條的衰落便意味著政治權利的正當化需要某種世俗性的說法。

依據契約而取得正當化(contractual justification)反映了:在日漸擴大的商業世界中對契約的逐漸依賴,以及對於公共事務一種新的、反封建的、法律主義的態度。

如同葛林(T.H.Green,1901)所說的,這些契約論的主要謬誤是他們預設了〝野蠻人〞已具備只在社會中才可能發生的權利與合法性的觀念。

對於休姆(Hume)、邊沁(Bentham)、和佩恩(Paine)等批評者而言,更值得非難的事實是,現存的政府明明是建立於強制而不是同意,甚且它們主要是為統治者的權利而被運作。

歷史也顯示出,大部分的政府乃是經由征服和武力創建的。

這類批評解釋了為什麼契約論會在稍後被似乎較合理之民主式同意的理念所取代。

然而,契約論旨(contractarianism)最近已由羅爾斯(Rawls)的《正義論》(Theory of Justice,1971所復活,它將正義的諸原則等同於人民願意表示同意﹝假設他們是處於類似自然狀態的真空中從事協議﹞的原則。

羅爾斯的著作是替廣泛的自由主義正義觀辯護,它再度說明了起源的假定,尤其是那些與人性有關者,是如何決定了一個假設的社會契約的形式與內容。

契約論不是抽象的空想,卻是為了證明一個論點而剪裁的政治神話。

儘管契約論有其邏輯上和經驗上的缺點,它仍然值得認真看待,因為它與核心政治理念如〝人民意志〞、正當性、政治義務等有所關聯。

而那些沒有以人民選擇為基礎的政權,便巧妙地運用上述理念。

最近由英國政治人物使之復甦的〝社會契約說〞似乎是新霍布斯主義的neo-Hobbesian),因為它要求公民無條件地服從。

為了避免這種意識型態的策略和戲法,我們現在有必要拒絕那些出於巧飾之暗含的、默示的、或想像的社會契約,並發展一種有意義的和參與的選擇及同意的學說。

http://ceiba.ntu.edu.tw/course/17052d/database/Social_Contract.html 參考資料 http://202.43.196.230/search/cache?p=%E9%9C%8D%E5%B8%83%E6%96%AF+%E6%B4%9B%E5%85%8B++%E7%9B%A7%E6%A2%AD++%E7%A4%BE%E6%9C%83%E5%A5%91%E7%B4%84&ei=UTF-8&fl=0&meta=vc%3D&u=ceiba.ntu.edu.tw/course/17052d/database/Social_Contract.html&w=%E9%9C%8D%E5%B8%83%E6%96%AF+%E6%B4%9B%E5%85%8B+%E7%9B%A7%E6%A2%AD+%E7%A4%BE%E6%9C%83%E5%A5%91%E7%B4%84&d=63158C668E&icp=1&.int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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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1212334 金融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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